盲人走盲道被撞反被判赔2万7!法院:未保持安全距离
日期:2025-07-22
青岛撞人案的最初版本引发“带老人转身致富■★”的戏谑,而沈阳撞盲人案更是添加了■◆◆■★◆“盲人用盲道需赔款”的典型案例,这不就是鼓励碰瓷吗?
还有就是医疗费用审查方面■◆★■◆★,也是一笔糊涂账。姚先生质疑秦女士部分医疗费用(冠心病★◆★■、低钾血症■◆◆★◆、骨质疏松等)与碰撞毫无关系★■,但法院却是这么说的◆★★★■:
盲人、盲道■★、盲撞、盲判,沈阳此案的荒谬性就在于◆◆,一方面要求盲人预判健全人的违规行为,另一方面却又纵容健全人无视盲道的法定功能◆★■。这种判决既违背了“过错与责任相适应■★★■”的法治原则,更践踏了残疾人群体的基本尊严。
参考我们聊过的 ★■◆★,北京丰台法院法官就指出■★“(逆行者)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,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。 ”到沈阳这个案子中,却反而要求盲人承担更高义务,简直倒反天罡■★★★◆。
言犹在耳,振聋发聩■■★★。可惜沈阳中院的法官们是听不到更做不到的。咱们普通人遇到这样的破事,也就只能祈祷能不能遇上几个正常法官了;不然一吹过来,只怕会被活活冻死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照例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全文贴在下方(上下滑动即可查看),只因本案过于颠覆普通人的认知,我要是不拿出官方的二审判决书◆■★■,指不定有什么杠精会质疑我在编故事。可编故事好歹是要逻辑的,但现实往往不需要。
本案中,姚先生作为盲残四级人士,在盲道上正常行走,本就履行了基本的注意义务;而秦女士作为健全人◆◆■,转身时没有观察后方环境◆■,且侵占盲道◆■★◆■,这反而构成了■◆■◆◆“注意义务的缺失”。
更何况★■★★■,盲道是专门为视力障碍者设计的通行设施,其他健全行人本就应该避让★◆◆。结果法院非但没有认定秦女士侵占盲道的过错■★◆★■■,却反将盲人正常使用盲道的行为视为“未保持安全距离”■★◆,实质上是在否定盲道的法定功能■■,完全违背了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的立法精神。
武汉中院二审时就曾强调★★★◆■: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★◆■◆■★,对于因行为“越界■■◆”而致自损的行为◆◆,必须是非分明,坚持不牵涉无辜■◆,坚决不★◆◆◆“和稀泥★★■◆■■”。
沈阳这起案件发生在2016年,公布于2018年。当时可能没有在互联网上掀起什么波澜,但凡发生在现在■★◆■,肯定比青岛撞人案热闹得多。
■★“自甘风险”原则形同虚设★★■◆◆★,且“谁弱谁有理”版本已经被“谁伤谁有理■★”迭代了。
不是哥们?这种事情怎么还要姚先生个盲人自己去举证?他看不看得清诊断书还两说呢!法院就这么高高在上吗?后面“气胸”治疗倒是没怪到姚先生那,但怎么冠心病这些就都算在医药费里呢?那坏了,碰瓷的老家伙们谁没几个基础病,这下一并治疗都有冤大头来出了★■★■◆◆。
日前,有网友在裁判文书网上翻出了一份沈阳相关判例,案件编号为(2017)辽01民终12964号。 一男一女前后同向而行,前方女性突然转身★■◆,与后面男性相撞后摔倒受伤★★■◆◆■,经诊断为多处骨折■◆★,以及气胸等症状。 事后,女方向法院起诉★◆■★■,要求男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3万◆■。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■★★★◆.69万,二审法院判决赔偿2★◆★◆★★.67万(70%医疗费)。 理由是,男方在行走过程中未与女方保持安全距离◆◆★,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,导致与女方相撞★◆■★■★,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◆★。 此外◆★■■■★,男方无法举证女方有过度医疗的事实,因此二审赔偿款仅比一审少190元。 值得一提的是,本案的男方还有视力障碍(盲残四级)★★■■,事发时正在盲道时正常行走。 拆台CT
盲人合法使用盲道成了过错■■◆◆◆,健全人侵占盲道撞人却能索赔。这对残疾人外出公共环境的破坏,简直可以说是一剑封喉★■。
沈阳中院以姚先生“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”为由判其担责★★★,但在之前文章里我们就讨论过了,《民法典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里均为规定行人之间有什么所谓◆■■“安全距离”■★◆★■★。法律上仅有一项“合理注意义务”◆◆★■■◆,即★■◆◆★◆“是否预见并避免损害发生”。
而秦女士作为健全人◆★◆◆,转身时未观察盲道使用情况◆★★,主动制造碰撞风险◆◆,明显应该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。参照,明显应该自负其责,怎么反而还只承担30%?
更离谱的是,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,但姚先生却承担了秦女士医疗费的70%!这未免太过分了一点◆★■★■。姚先生作为盲残四级——虽不是完全盲目■★,但日常活动也受限颇多,在细节辨识和复杂环境中需配备辅助工具——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及时■★◆“注意身前情况变化”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★◆★★■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