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奥林匹克娱乐凯发亚香股份(301220):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并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
日期:2025-06-01
事■◆◆■、高级管理人员协助■◆★★、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,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 免。
第七十七条 董事★■◆★■、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。
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 公平★◆★、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。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■■★◆★,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
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★■★★、福利、保险◆■★★、广告 等期间费用★■,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。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: (一)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; (二)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; (三)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 行投资活动; (四)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 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; (五)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◆◆; (六) 有关法律■◆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◆◆■★。
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。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,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★◆、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■■★◆◆;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 说明理由并公告★■★★。
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,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、召开和表决程 序,包括通知、登记■■★■★、提案的审议、投票■◆■★◆◆、
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◆★◆◆。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,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。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,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◆■◆◆■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◆■★◆★■,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■★★■★★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■■◆◆◆★,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■★。 召开股东大会时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,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,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,继续开会■★★◆★★。
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,直至形成最终决议。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,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通知所有股东★◆★★★。同时,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。
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★■。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,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 行。
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,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■★,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◆◆■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★◆★■,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■★■;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,将说明理由并公告。
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,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■■★◆◆★。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,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%。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■■★■★■,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◆■。
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,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
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亿壹仟贰佰柒 拾柒万零捌佰肆拾元人民币 (RMB112,770,840元)。
公司财务的独立性■◆★★◆,不得干预公司的财 务■◆■★、会计活动。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 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。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,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。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 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 务,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★■◆■。
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 人员、持有本公司股份 5%以上的股东,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,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★★★■■,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■■◆◆★■,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■★■◆◆。 但是,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%以上股份的,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卖出该股票不 受 6个月时间限制。 前款所称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■■■,包括其配偶、父母◆■★◆、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,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。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,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
为落实新《公司法》要求★■★◆◆★,推动公司优化内部治理结构◆◆■◆★,促进公司规范运作,根据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(2025修订)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■★★,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,公司对现有的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及制定新制度。
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■★,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,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◆◆◆■■■,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◆◆★★,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■★■◆■◆,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。
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◆★◆■◆■: (一)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■★★★; (二) 公司的分立、分拆、合并◆■■■◆◆、解散 和清算; (三) 本章程的修改; (四)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■◆◆、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%的★◆★◆■★; (五) 股权激励计划; (六) 法律■■★★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,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。
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,有权提出董事(不含独立董事)候选 人★★。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、审计 委员会、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■■◆■★。每一提案中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; (二)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候选人有无《公司 法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声明等相 关的证明材料,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 核◆★■★■★,对于符合法律■★★◆★■、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,应提交股东会讨论;对于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提案,不提交股东会讨论,应当 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; (三)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◆★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,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; (四) 董事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,同意接受提 名■◆★,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◆★■、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。
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■◆★、准确和完整。出席会议的董事、 监事、董事会秘书■★■◆★◆、召集人或其代表■■■■、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,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年■■★★■。
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■◆◆■★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★◆■、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★■■◆◆■,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■★■,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■★◆★■◆,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单
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。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与程序如下: (一) 本届董事会■◆◆■■、单独持有或合并持
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★★■★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■◆◆。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★■★★◆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
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★★◆■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★★■◆★: (一)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■◆; (二)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; (三)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 (四)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 (五) 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。
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 券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★■◆◆★★、第二款规定 的★★■★,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,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■◆◆★◆。 董事会、独立董事★★★、持有 1%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◆◆★、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。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◆■★◆。除法定 条件外,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。
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,可以依 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◆■◆■■★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 (一)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 (二)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; (三)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
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。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,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◆★★◆★。 委托人为法人的,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★■★、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★◆◆◆★★。
综上,公司拟对《公司章程》中前述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,并依据《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等相关规则对《公司章程》中其他条款进行修订。
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★◆★■■★,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★◆■■,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 (RMB1.00)。
第八十七条 董事、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。 董事、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与程序如 下:
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,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。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。
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、分配股 利、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,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,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■◆◆。
项、第(五)项◆★◆◆■、第(六)项情形的◆★,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%◆◆◆■■★,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
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,无正当 理由,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★◆◆■■,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◆■★◆。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,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 因。
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: (一) 会议的时间★◆◆、地点和会议期限★◆★■; (二)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; (三)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,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,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★■★■◆★; (四)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; (五)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号码◆◆; (六)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◆◆◆★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
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★◆◆,应当依法承
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★■★■◆。公司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,承担义 务;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,享有同等 权利◆■★◆◆★,承担同种义务。
总数的比例; (四)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◆◆★◆■; (五)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■■★◆; (六) 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。
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■■◆,公司的经营范 围:日用化学产品制造;日用化学产品销 售;食品添加剂生产★■■;食品添加剂销售;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,货物进出口;技术进出 口;危险化学品经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)。
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★◆,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: (一) 会议时间◆■★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■■★; (二)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◆◆◆、高级管理人员姓名; (三)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; (四)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、发言要
(二)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; (三) 股东的具体指示,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★■■★◆、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★◆; (四)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; (五) 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。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■★,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■■★★。
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、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。 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◆★◆◆■◆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,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■★◆■★,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,请求人民法院撤销◆★◆★■★。 但是,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,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◆◆★◆◆★。 董事会、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,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。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★■◆★■◆,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。 公司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
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(一)项■■★★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,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■■■◆◆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 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■◆★■;属 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
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,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■◆★■。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,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◆◆★。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,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:00,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★★■■★:30,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■■■■:00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★◆★■,不得变更。
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股 东会■◆、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: (一)未召开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; (二)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; (三)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★◆; (四)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《公司法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。
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◆★◆,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。对于干扰股东大会、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,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。
法律★★■◆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; (二)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; (三) 会议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; (四)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■★。
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◆■◆■、行政法规的,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。 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◆★■◆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,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,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,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■★。
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(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) 金额在 1★◆,000万元以上,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%以上的关联 交易,除应当及时披露外■★★★◆■,还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 服务机构◆★■,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,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
的★★★■■,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■◆◆◆。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,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。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■★◆◆、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、复制有关材料,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■◆◆★★、商业秘密★◆■、个人 隐私、个人信息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 股东要求查阅、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,适用前四款的规定。
担赔偿责任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■◆,逃避债务,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★◆◆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★★◆■★■。
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■★★■★★“公司■★◆◆◆”)于 2025年 5月 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★★■★◆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》和《关于制定并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》。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◆★,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:
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(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除应当
一、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◆■★■■★、注册资本及修订《公司章程》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■■◆◆■,公司经营范围由“天然香料、合成香料生产销售(不含危险化学品);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(按相关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)(不含危险化学品);自有房屋租赁◆◆★;香精销售(不含危险化学品);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、零配件■■、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■◆★★,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★■◆■◆。(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★■◆、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、限制经营■◆◆、禁止经营的除外)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危险化学品经营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■★★◆◆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)★■”变更为“日用化学产品制造◆■■;日用化学产品销售;食品添加剂生产;食品添加剂销售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,货物进出口■◆;技术进出口;危险化学品经营。■★★■◆■”
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,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,公司 将不与董事、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■■。
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◆◆◆★★,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,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
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★★◆◆■★,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:00,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 9:30,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★■★:00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★◆■,不得变更。
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,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◆★■■★,包括通知、登记、提案的审议◆◆■、投票、
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、独立董 事进行表决时,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,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独立董事时,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,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◆★,具体按如 下办法实施■★◆: (一) 股东会选举两名(含两名)以上 董事、独立董事时,应采取累积投票制; (二)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独立 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,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独立董事总人数的乘积; (三) 股东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
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: (一) 会议的召集■★◆★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
职责◆■,确保公司正常运作◆■■◆★★。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,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◆◆■◆■,充分说明影响,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◆◆◆◆★★。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■◆,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。
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◆★■■■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,并且符合法律■◆◆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。
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,董事会★◆★、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。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。
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、监事 进行表决时,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◆■★■,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■★★◆■。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,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,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,具体按如 下办法实施★◆■★■: (一)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(含两名)以 上董事、监事时,应采取累积投票制; (二) 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,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; (三) 股东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
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。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(或单位名称)■◆★、身份证号码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、被代
司投资等);提供财务资助(含委托贷 款);提供担保(含对子公司担保)★◆★;租 入或租出资产;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(含 委托经营、受托经营等);赠与或受赠资 产◆◆★;债权或债务重组;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;签订许可协议;放弃权利(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、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)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。上述购买、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、燃料和动 力,以及出售产品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,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、出售 此类资产的,仍包含在内。
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: (一) 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期限; (二)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; (三)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◆★★★: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◆■◆,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,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四)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★◆■★◆◆; (五)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■◆★★◆,电话号 码; (六)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
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■◆◆; (二) 依法请求召开■◆★■、召集、主持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,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; (三)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;
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 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◆■★■◆。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;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◆◆■■◆,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◆★■■。
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券 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■◆◆■★、第二款规定的,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■◆★★■,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公司董事会■■■★、独立董事、持有 1%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★◆■◆★◆。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。除法定条件 外,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◆★■★■■。
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■◆■★◆; (二)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 酬事项; (三)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■◆; (四)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■■■; (五)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、决算方案★■; (六)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七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; (八)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★★; (九) 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
(一)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%的担保; (二)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★■★,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%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; (三)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四)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%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◆★■◆■; (五)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担保◆■★◆■◆; (六)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%且绝对 金额超过 3,000万元; (七) 对股东★◆★◆■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; (八) 法律◆★◆■■★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■★、规 范性文件■★、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。
第八十五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。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◆■◆,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。
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★★,应当遵守法 律、行政法规◆■◆■★■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■◆。
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,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、股票账户卡;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◆■■◆,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、股东授权委托书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。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;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。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■■。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 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★■■◆;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■◆,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■■★■★。
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宜已办理完毕★◆★■,该事项完成后,公司总股本将由 80,800,000股变更为 112,770,840股,公司注册资本 80,800■■■,000元变更为112★◆■,770,840元■★。
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,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。并依照有关法律◆◆◆◆、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,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■■◆◆◆★。
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◆★★◆,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
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(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◆■■★◆,除应当
(四)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 (五) 查阅、复制公司相关文件,获得 公司有关信息,包括本章程、股东名册、 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 会计报告◆★,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★★; (六)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■★■★■; (七)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; (八)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,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,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,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。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,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,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。
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★◆★,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■■★◆◆。并依照有关法律■★★■◆◆、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■★■◆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,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■★■。
第八十三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■◆■。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。
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2◆★◆◆,770,840股★◆,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。
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%,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★★★◆。
(二) 是否具有表决权; (三)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; (四)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; (五) 委托人签名(或盖章)■◆★◆◆◆。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◆◆◆■◆,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■◆■。
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◆★◆■■■,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 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依据本章 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■★■,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 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■■★■。
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 务,维护上市公司利益。
投资等)■★■;提供财务资助(含委托贷款)★◆■; 提供担保(含对子公司担保)◆■;租入或租 出资产★★;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(含委托经 营、受托经营等);赠与或受赠资产;债 权或债务重组◆★;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; 签订许可协议;放弃权利(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◆■◆★、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)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。上述购买■★◆◆、出售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、燃料和动力■★■★◆■,以及 出售产品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■★★◆■,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、出售此类资 产的,仍包含在内。
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。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: (一) 选举和更换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■◆; (二)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◆◆■; (三)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; (四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★★; (五)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六) 对公司合并◆◆■★★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七) 修改本章程; (八) 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◆★★■■; (九) 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
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,其表决票 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◆◆。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但是,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 的事项时,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★◆◆: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,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。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。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,视为出席。
事项; (十)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◆★★◆、出售重 大资产(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■◆■■◆,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)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 (十一)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; (十二)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■◆■★; (十三) 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◆■。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。
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★◆,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。
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■★■★,董事会奥林匹克娱乐凯发、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% 以上股份的股东★◆,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%以上股份的 股东,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。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及临时提案内容的通知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★■★★,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。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,股东大会不得
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:天然香料、 合成香料生产销售(不含危险化学品)◆■★■★■; 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(按相关许可证核 定范围经营)(不含危险化学品);自有 房屋租赁■■;香精销售(不含危险化学品)■★★■★◆;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◆◆■■★、零配件、原辅 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,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◆■★■◆。(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★■★、行政法规规
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■★★◆■■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
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、复制有关资 料的,应当遵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 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■★■■。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■◆★、会计凭证 的■■◆◆◆■,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奥林匹克娱乐凯发★★★■■■,说明目的。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★■、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■■,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,可以拒绝提供查阅■◆★◆■■,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
(四)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 (五) 查阅公司相关文件◆★,获得公司有 关信息,包括本章程、股东名册◆■★■■、公司债 券存根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 决议■★◆■★★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; (六)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; (七)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◆◆★■◆■,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■■■★; (八)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★■。
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: (一) 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/3时; (二)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/3时; (三)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 (四)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五)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; (六) 法律★■◆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◆◆★◆★,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。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,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,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%。
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★★◆■★,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,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 (RMB1.00)◆■■★。
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,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,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★◆★◆。
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: (一) 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/3时; (二)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 1/3时; (三)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 (四)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◆■◆◆; (五)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◆■; (六)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★■■◆★◆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■★■◆◆■,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■■,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,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,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。
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■★★◆■■、持 有本公司股份 5%以上的股东■■◆★,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。但是★★◆■◆◆,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%以上股份的,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。 前款所称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★■◆,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■◆■■◆■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■■,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。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◆◆★■,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,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◆★■◆★,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◆★★■★■。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★◆◆■: (一) 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; (二)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、监事◆■◆★★◆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★★; (三)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、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
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◆◆★。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,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。 公司董事■■■■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,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%■■◆; 并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: (一)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; (二)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职后 6个月内; (三) 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
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,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。
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◆◆◆; (十) 修改本章程; (十一) 对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★■◆; (十二)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; (十三)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 售重大资产(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,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)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 (十四)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◆★; (十五)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; (十六) 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◆■◆■★◆。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。
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,本公司全 体董事■★、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,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。
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★◆◆: (一) 公开发行股份; (二) 非公开发行股份; (三)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 (四)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★◆■★; (五)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。
(四)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■■◆★◆◆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、监事外,每 位董事★◆★★、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◆■◆。
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,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■■◆■◆◆;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,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股东授权 委托书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奥林匹克娱乐凯发★◆■。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★◆★◆■■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★★■■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;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★★■◆◆,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★■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■★◆★。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。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 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其 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;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★■■★,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◆◆■■■、执 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■★★★。
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 依法请求、召集、主持■★◆◆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■◆◆■■★,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■◆★■; (三)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;
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★◆■,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。
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,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◆◆■★◆■,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。
计票、表决结果的宣布、会议决议的形成、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、公告等内容,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,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。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,由董事会拟定,股东会批准★★◆。
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★★,应当经股东会决议■★;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 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,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 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;属 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★◆■★,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 项、第(五)项■■◆■、第(六)项情形的★■■◆,公
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 (一)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★■★◆■; (二)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; (三)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
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,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,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■★■◆■;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■★★■■◆。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 案不享有表决权,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关联股东违
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: (一)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★■; (二)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◆★◆; (三)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★★■◆■■; (四)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五) 公司年度报告■◆★■★★; (六) 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。
权激励; (四)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■◆■,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; (五)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 (六)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。 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。
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。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■★◆◆,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■★■。
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法律◆◆★◆★■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(二)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; (三) 除法律■★◆◆■■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◆★■★◆,不 得抽回其股本; (四)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◆◆■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; (五) 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◆◆◆、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■◆★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■◆◆■◆★。
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 权时■◆◆★◆,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■◆★。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★■◆、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,应严格遵循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。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、 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 策、监督能力。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 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 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◆■★;不得越过股 东大会、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。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、资产、财务 分开,机构◆◆★★◆■、业务独立,各自独立核算、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。公司的经理人员、 财务负责人★◆◆◆★◆、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。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公司董事的■★,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。控股股东应尊重
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“占用即冻结★■◆■”的机制,即发现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,公司董事会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冻结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,凡控股股东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,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◆★★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变现控股股东股权
定前置许可经营、限制经营■◆、禁止经营的 除外)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■■★: 危险化学品经营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)。
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,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,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◆■★★■;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◆★◆■◆。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 不享有表决权,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 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关联股东违反本条
及时披露外,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: (一)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%以上,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,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; (二) 交易标的(如股权)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%以上★■★, 且绝对金额超过 5,000万元; (三) 交易标的(如股权)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上,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; (四) 交易的成交金额(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)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%以上,且绝对金额超过 5★◆■◆◆◆,000万 元■■; (五)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上,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■◆◆。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,取绝对值 计算★★★。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:购买或出售 资产■★;对外投资(含委托理财、对子公司
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: (一)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■★◆■★; (二)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; (三)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■◆; (四) 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,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。
公司根据《公司法》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等相关规定◆◆★◆★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将不再设置监事会◆★■◆,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,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》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。
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。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■◆,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◆■◆■。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,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 决权的 2/3以上通过。
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◆★★、 财务总监。
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,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■◆★■。
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,不得从事内幕交易、短 线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、利润 分配、资产重组、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、人员独立◆■◆★◆、财 务独立、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,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■■◆◆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、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★■◆★■■,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,与该董事★★★◆、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。
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(提供担保除外)金额在 3◆★■◆,000万元以上,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%以上的关联交易,除应当及时披露外, 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、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,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者审计,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。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★◆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 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★★★。
以偿还侵占资产◆★★■。公司董事长系■★■★“占用即 冻结”机制的第一责任人★◆,财务负责人、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★■“占用即冻 结■■”工作。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: (一)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当天■★◆◆★■,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;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,财务负责 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,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,同时抄送董 事长; (二)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 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; (三)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 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,向相关司 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,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; (四) 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 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 偿■■,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日内向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 还侵占资产◆■★◆,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★◆。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。公司董
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,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
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■■★◆,其表决票中对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。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◆■★■。但是★★,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事 项时★■■■,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。
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。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(或单位名称)、身份证号 码、住所地址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
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◆■◆★★: (一)依法行使股东权利◆★◆,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; (二)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■★; (三)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■★■★■,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,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; (四)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; (五)不得强令、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;
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: (一)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; (二) 公司的分立、分拆、合并、解散 和清算; (三) 本章程的修改◆■◆; (四)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◆★、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; (五) 股权激励计划◆★★■★; (六)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,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◆■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。
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■★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◆■■★★■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■■■■◆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,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,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,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,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,单独或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◆★、财 务总监。
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,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,公司将 不与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。
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,董事会、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% 以上股份的股东★■■★■,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股 东,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■◆★■■◆。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,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,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。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、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,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
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法律★■■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(二)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★★; (三) 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★◆★■◆★,不 得退股◆★; (四)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◆◆◆★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;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。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◆■◆★★。 (五) 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。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,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。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,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。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◆■,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。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,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★◆。 召开股东会时,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,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★★◆★★,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,继续开会。
激励★■★; (四)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; (五)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 (六)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。
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、有效的前提下◆★■◆,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,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,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■◆★■★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; (二)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; (三) 会议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■■■◆; (四)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。
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★★◆◆。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,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。
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,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, 并且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。
(五)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、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,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; (六) 董事、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,同意接受提名,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、监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◆★◆、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。
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、设审计委员会的■■★◆★◆, 按照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执行★◆◆。
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、分配股利、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,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,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■★■★■。
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 (一)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◆◆■◆★、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■◆■★■;
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,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★◆◆★。
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★★◆,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。对于干扰股东会、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,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★■■■◆。
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■◆■★★◆,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。公司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★★,承担义 务◆★★■★■;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,享有同等 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
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■★◆■★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,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■■■,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,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◆◆★★,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%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。
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。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次■◆★◆★,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。
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,直至形成最终决议。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■◆■,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所 有股东■★★◆。同时,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。
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捌仟零捌拾万 元人民币(RMB8■★◆◆◆,080万元)。
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; (四) 法律■◆★、法规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★★◆■★。
持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■★◆★、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,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。 审计委员会■■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★■,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★★◆,或者情况 紧急★★◆■、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★◆■■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,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■◆,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◆◆★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、监事■◆、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■★■★★◆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◆★★■◆★,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◆◆■■,可以 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、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★◆。公司全资子公
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%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,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★◆★★。
及时披露外■★■,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: (一)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%以上◆★■★■,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★★★,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◆◆◆◆★; (二) 交易标的(如股权)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%以 上,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; (三) 交易标的(如股权)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上,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; (四) 交易的成交金额(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)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%以上,且绝对金额超过 3■■◆◆★★,000万 元; (五)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%以上,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。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◆◆◆,取绝对 值计算。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:购买或出 售资产;对外投资(含委托理财、对子公
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、担保◆■◆■★★、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★★■◆■◆。
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■◆■■。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■◆,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★★★◆。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◆★◆◆,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★★。
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■■。
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
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: (一) 代理人的姓名;
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■■★★★■。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、董事会秘书★★★◆★■、召集人或其代表■★◆■■、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◆★◆。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。
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、监事 选举事项的■■■★,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、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,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: (一) 教育背景、工作经历、兼职等个 人情况■◆■◆★; (二)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 (三)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;
第七十五条 董事、监事■★■、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。
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◆★◆,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◆◆★◆。 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,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 25%;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■◆■。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。
(一)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%的担保; (二)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,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三)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%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; (四)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%■◆★; (五)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%且绝 对金额超过 3,000万元; (六) 对股东★◆■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; (七)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◆★◆◆■、规 范性文件★★★■■◆、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 保◆★■◆◆。
点和表决结果; (五)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; (六) 律师及计票人、监票人姓名; (七)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。
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◆■★■★: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 他地点■■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■◆◆★★★,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。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。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,视为出席。
第三十六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◆★,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%以上股
(一) 本届董事会◆◆◆■、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■◆■◆◆◆,有权提出董事(不含独立董事)候选 人。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、监事 会、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。每一提案中候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; (二) 本届监事会◆◆★★、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,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。每 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 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; (三) 职工担任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 职工代表提名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; (四)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候选人有无 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声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◆★■,由董事会对提 案进行审核,对于符合法律◆★■◆■、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,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;对 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,不提交股东 大会讨论◆★■,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;
计票、表决结果的宣布、会议决议的形 成、会议记录及其签署、通知等内容■◆■■,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,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,由董事会拟定,股东大 会批准。
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★◆■。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★★,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。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,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以上通过★■★◆。 本条所称股东,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■◆◆。
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;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★◆◆■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■◆■,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监事会、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,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,或者情况 紧急、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,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,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★■■■★◆,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 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◆■◆★◆、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,无正 当理由,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,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。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,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 东并说明原因。
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,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★■◆★★■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◆◆◆★■: (一) 教育背景、工作经历■◆■◆◆、兼职等个 人情况◆★◆; (二)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; (三)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; (四)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
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: (一) 会议的召集★■◆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
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。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★◆■,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◆★■■◆。
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。违反规定的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◆★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。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,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、资产重组◆■◆■■、对外投 资★★■、资金占用、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,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。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中★★■◆,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司资金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
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★■★、担保、 借款等形式■◆◆◆,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,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。 为公司利益,经股东会决议,或者董事会
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■★★,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。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